羈押 又稱拘押。是指在一定期限內(nèi)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(tài)。中國歷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(guī)定?!睹髀伞ば搪伞嗒z》規(guī)定,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,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,被告未服罪、案情未弄清楚以前,不許放回告訴人。同時,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(guī)定審限和羈押期限,秦《司空律》規(guī)定,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,“大嗇夫、丞及官嗇夫有罪?!备鶕?jù)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(guī)定,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。羈押的意義,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、自殺、串供、毀滅證據(jù)或繼續(xù)進行犯罪活動,保證偵查、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。我國刑事訴論法規(guī)定,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,案情復雜、期限屆滿不能終結(jié)案件,可經(jīng)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(guān)移送起訴,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(nèi)作出決定,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。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,應當在管理后1個月內(nèi)宣判,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。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、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(nèi)審結(jié),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。
法院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為執(zhí)行刑罰、保全事證的真實,或方便訴訟的進行,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,限制其自由。
英語todetain,totakeintocustody,detention,imprisonment
德語Arrest,Festnahme(S)?,festhalten,gefangenhalten(V)?,inhaftieren,inGewahrsamnehmen(V)?
法語déteni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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