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有關警察方面的政務。
⒉ 清代官署名。原屬民政部,為民治、警政、疆里、營繕、衛(wèi)生五司之一。職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。光緒三十年隸屬巡警部,為警政、警法、警保、警學、警務五司之一。參閱《清史稿·職官志六》。
⒈ 有關警察方面的政務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一》:“而 石首、監(jiān)利,光緒 末釐出廠地二萬餘畝,俱令招墾,以租息濟警政小學?!?/span>
⒉ 清 代官署名。原屬民政部,為民治、警政、疆里、營繕、衛(wèi)生五司之一。職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。 光緒 三十年隸屬巡警部,為警政、警法、警保、警學、警務五司之一。參閱《清史稿·職官志六》。
⒈ 警察在法律規(guī)范內(nèi)所執(zhí)行的相關事務。
例如:「政府將在近日內(nèi)會同警政高層單位召開全國性的治安會報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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