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見“律歷”。
⒈ 亦作“律歷”。亦作“律厤”。指樂律和歷法。
引《大戴禮記·曾子天圓》:“圣人慎守日月之數(shù),以察星辰之行,以序四時之順逆,謂之歷;截十二管,以宗八音之上下清濁,謂之律也。律居陰而治陽,歷居陽而治陰,律歷迭相治也?!?br />盧辯 注:“厤以治時,律以候氣,其致一也。”
北齊 顏之推 《顏氏家訓·雜藝》:“算術亦是六藝要事,自古儒士論天道,定律歷者,皆學通之?!?br />清 王鳴盛 《十七史商榷·晉書四·律歷》:“黃鐘為萬事根本,蓋算數(shù)之所從出,故 班 書作《律厤志》,《晉書》、《北魏書》、《隋書》皆沿習不改,則迂拘甚矣。 《史記》自有《律書》、《厤書》,何嘗合而為一乎?自新、舊《唐》以來,律呂自歸《樂志》,厤自為志,是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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