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易法 市易法(shì yì fǎ),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宋神宗熙寧五年(公元1072年)頒布實施,于汴京設都市易司,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,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,并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,按規(guī)定收取息金。在東京設置市易務,出錢收購滯銷貨物,市場短缺時再賣出。這就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,有利于穩(wěn)定物價和商品交流,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。由于守舊派的反對,市易法于元豐八年(1085年)后陸續(xù)廢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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