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司 唐宋制度,中央之官有分在陪都(洛陽)執(zhí)行任務者,稱為“分司”。但除御史之分司有實權外,其他分司多用以優(yōu)待退閑之官,并無實權。又清制,“鹽運使”下設“分司”,屬運同、運副或運判管領。
職官名。唐時分設在東都洛陽的中央官員。如在東都掌理東都臺的御史臺侍御史,稱為「分司御史」。
分別司理其事。
南朝齊.王融〈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〉:「必待天爵具修,人紀咸成,然后沿才受職,揆務分司?!?b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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