贖刑 以財物贖罪。贖刑始于上古。《尚書·舜典》:“金作贖刑?!笨追f達疏:“古之贖罪者,皆用銅,漢始改用黃金?!睔v代都有贖刑,但制度不盡相同。大體來說,五刑之中,上自死刑,下到杖、笞,都可以贖,贖金的數(shù)量有具體規(guī)定。贖罪的財物,上古用銅;西漢用黃金,有時候用錢;東漢用縑;魏晉以后多用絹。隋代復古,又改用銅。唐、宋沿用隋制。元代用鈔,明清用銅錢。司馬遷在《報任安書》中說:“家貧,貨賂不足以自贖。”終于受到宮刑。可見贖刑的得益者,主要是富貴之家。
用錢財來減免罪刑。
《書經(jīng).舜典》:「撲作教刑,金作贖刑?!?b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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