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行政、立法、司法權各由彼此獨立的部門行使的原則。
英separation of powers;
⒉ 中央政府與各省之間權力分開的原則。
英pision of powers;
⒈ 分散權力。
引《后漢書·陳王傳論》:“故推 卓(董卓 )不為失正,分權不為茍冒,伺間不為狙詐。”
唐 李觀 《上宰相安邊書》:“兵有專制則畢力,將無分權則成功?!?br />陶菊隱 《記者生活三十年》第二章:“袁(袁世凱 )把他們打入冷宮后,他們又改而提倡地方分權的聯治主義。”
⒈ 政府中不同性質的統(tǒng)治權功能的分離,稱為「分權」。如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權,分由不同的、各自獨立的機關行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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