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揭發(fā)檢舉。
⒈ 揭發(fā)檢舉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吏部·大計糾內閣》:“六年京官大計,吏部都察院主之。及事畢,糾拾大僚,屬科道為政,而閣臣票擬去留,或下部院覆議罪狀當否,以聽上裁?!?br />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補遺·臺省·科道互糾》:“萼 又以 成化 三年八月憲綱載其事,上以 萼 言為然,命吏部勒科道互相糾拾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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